社區安全電子報

臺南市安南區溪東里守望相助隊

2024-02-02
第11期
溪東社區安溪寺寒冬送暖暨政令宣導活動
支援海尾朝皇宮繞境交通疏導管制

溪東里社區安全電子報 第11期

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

「春安工作」這是以往大家耳熟能詳的名稱。現已改名為「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為了確保重要節日期間的安全,警政署特別以專案加強相關的安全維護工作。結合「警察」、「義警」、「憲兵」、「民防」及「守望相助隊」等共同來維護社會及社區安寧。當然警方在這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採取一系列措施來保護公眾的安全。這些措施包括加強巡邏、增加警力、加強監視,以及加強對犯罪行為的打擊。

 

本次「113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期間為2月1日至2月15日止,工作主軸為:「治安平穩、交通順暢、民眾安心」。

 

在重要節日期間警方乃至社區守望相助隊等單位,針對社區死角及人口出入繁雜場所,都會加強巡邏,提高見警率,以確保民眾的安全及消弭犯罪行為的發生。此外,警方也會加強對犯罪行為的打擊,以保護民眾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溪東里守望相助隊也特別針對社區狀況,邀集海南派出所、溪東里辦公處、社區大樓管委會及鄰近社區守望相助隊等,共同研擬加強安全維護工作具體作法,期能在春節重要節日期間守護社區安全。

總之,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警方和民眾都需要做出自己的貢獻,以確保節日期間的安全。讓我們一起努力,讓節日更加美好!

海南派出所與溪東守望相助隊聯巡會哨

賭博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年關將近,除了大家最期待的年終獎金之外,就是許久不見的親朋好友團圓相聚的時刻。大家團聚之餘,不免俗地也要來小賭一下,正所謂「小賭怡情」,雖然家庭麻將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將空間出借給他人賭博、對玩家抽頭就不可以了。

何謂賭博罪?賭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 什麼是賭博罪?

賭博罪的法源為刑法第266~270條規定,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和賭場經營者:

※ 賭客

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簡單來說,刑法對賭客的賭博罪定義就是「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以「賭博方式」「獲取財物」的行為。而罪名的成立與否,可能與賭博罪金額大小有關,但不會因贏錢或輸錢而有不同。

※ 賭場經營者

針對提供賭博場所的民眾則有以下定義和處罰:

根據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對賭場經營的規範,並無實體公共場所或網路空間的區別,只要經營者有意圖營利,不管是透過通訊軟體還是架設賭博網站,都會觸犯刑法第268條、構成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另外針對辦理有獎儲蓄、發行彩券等行為,刑法第269條規定為:「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二) 賭博罪構成要件

根據法條的敘述,我們可以把賭博罪成立要件拆成下列3個項目:

1.須有賭博行為

所謂「賭博」定義,是指用偶然的事實來決定輸贏的結果,並非事前就能預知。也就是說,行為要具有射倖性(指不確定性、偶然性,例如: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等)。至於賭博的方法,是不是使用行政機關公告查禁的機具,則無限制。

2.須在公共場所賭博

賭博若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就會構成犯罪。這是為了防止民眾見狀後相互模仿、存僥倖心態欲不勞而獲,造成社會風氣不良而設立。

而過去網路被視為具有封閉性、私密性、虛擬性,並不具有公開性,大多數網路賭博案件都被判決無罪,或只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但自110年12月28日賭博罪修法後,賭客只要是通過手機、電話、網站進行賭博,即使是跟網站對賭,也會構成賭博罪。

例如:經營地下期貨賭博罪也成立,因是招攬民眾對賭,屬未經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的行為。

3.須有賭博財物

行為人必須「博取財物」,也就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如果只是供人暫時娛樂、消遣的物品,因為經濟價值低,就不在處罰範圍內。至於什麼是供人暫時娛樂的物品,判斷的標準應以普遍社會觀念認定,並符合民情。

例如:如果只是跟朋友打賭,輸了請吃飯或請喝奶茶,就不算是賭博。

以上這3個要件必須都滿足,才會成立刑法賭博罪。

※ 在家打麻將賭博罪成立嗎?

根據上述第2項要件,由於住宅屬於私領域空間,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因此逢年過節走訪親友家打家庭麻將,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但同樣是在住家賭博,如果長期讓多數人、不特定人隨意進出,與公共空間相似,則可能構成賭博罪。

若是將空間出借給他人賭博、對玩家抽頭、或擅自將住處改為職業賭博場所,因抽頭者有營利意圖並供給賭博場所,應處以刑法第268條;賭客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由此可見,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罪名也成立,在家小賭怡情仍要小心別觸法了!

※ 夾娃娃機賭博罪成立嗎?

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涉及電子遊戲機的定義,但為了降低射倖性、避免賭博成份,根據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必須「設定保證取物價格」、「物品價值須與商品售價相當」,且「機台不可影響取物的可能性」才行。

然而曾有新聞報導,夾娃娃機內的藍芽喇叭價值1,000元,業者卻設定保證取物金額為1,280元和1,680元,因相較商品高出取多,被依賭博罪送辦。

另有娃娃機業者,以夾娃娃機內8顆藍芽喇叭換現金5,600元的玩法吸引顧客,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業者和賭客也都因具違反賭博罪獎品兌現行為,被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法律010諮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