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十六寮-海尾寮
海尾寮,原寫為海尾藔,是臺灣臺南市安南區的一個傳統地域名稱,位於該區南部中央地帶。相較於今日行政區,其範圍大致包括海東里不含東北部、海西里、淵中里東南半部、淵東里南半葉的南部中段、海佃里、國安里、幸福里、海南東不含西南部、塩田里不含西部及北端。
本地區境內主要聚落為海尾藔、溪子墘,西北部邊界地帶為臺南科技工業區的一部分。
台灣日治初期,海尾寮地區為一街庄,稱為「海尾藔庄」(舊制街庄及社鄉),隸屬於外武定里。該庄昔日北與媽祖宮庄為鄰,東北及東與溪心藔庄為鄰,東南邊至南邊隔鹽水溪及安平港海域分別與鄭仔藔庄、安平街為界,西邊隔水道與媽祖宮庄為界。
本地區發展較早的聚落為海尾藔,在日治初期的官方地圖上已有記載。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新修正:保障少年權益,預防少年犯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是我國專門規範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正其性格。少事法自1997年全文修正以來,今年6月又通過了一次重大的修法,涉及虞犯制度的改革、行政輔導的強化、少年司法的程序正義、少年主體性的尊重等多項內容,可說是與國際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本文將簡要介紹少事法的新修正重點,並評析其對於少年保護與犯罪預防的意義。
虞犯制度的改革:從身分犯到曝險少年
虞犯制度是少事法中一個具有爭議的制度,其內容是指少年有某些偏差行為,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少事法處理之。這些偏差行為包括常和有犯罪習性之人接觸來往、常出入不當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經常無故帶刀械、施用迷幻物質、有不罰之預備或未遂犯行為等七種。這些行為雖然沒有直接觸犯刑法,但被認為是犯罪的徵兆或風險因素,因此少年法院可以對這些少年進行保護處分,如安置輔導、觀護教育等。
虞犯制度的本旨是為了預防少年犯罪,但實際上卻有許多問題。首先,虞犯制度是一種身分犯的規定,即以少年的身分或特徵,而非其具體的行為來定罪或處分,這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也有歧視或污名化少年的風險。其次,虞犯制度是一種過度的司法介入,即使少年沒有犯罪,也可能被送進少年法院,這可能造成少年的心理壓力,或影響其正常的教育與生活。再者,虞犯制度是一種不確定的處遇標準,即由少年法院依其性格及環境,判斷是否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這可能造成不同法院的判斷標準不一,或不符合少年的個別差異與需求。
為了改善虞犯制度的缺失,少事法的新修正將虞犯制度改為曝險少年制度,其內容有以下幾點:
- 縮減司法介入的事由,將原有的七種偏差行為刪除四種,僅保留「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三種,這些行為被認為是更直接或明確的犯罪徵兆或風險因素。
- 強化司法處遇的必要性,將原有的「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改為「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並明定應依少年的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作為判斷的標準,以決定司法處遇的需保護性,並去除身分犯的標籤效應。
- 建立行政輔導先行的機制,將原有的「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改為「應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並規定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這些改革的意義在於,將少年的偏差行為從一種身分犯的概念,轉變為一種曝露在風險中的概念,並將司法介入的原則從一種主動的處置,轉變為一種保障的必要,同時將行政輔導的功能從一種選擇的通知,轉變為一種義務的處理。這樣的改革,不僅可以減少少年的司法創傷,也可以提升少年的司法保護,更可以促進少年的社會整合,達到預防少年犯罪的目的。
行政輔導的強化:從司法轉介到行政先行
行政輔導是少事法中一個具有創新行為的一個重要的功能,其內容是指少年輔導委員會在接獲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的通知後,應結合各種社會資源,對少年進行適當的輔導,以促進其正常的成長與發展。行政輔導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少年的司法介入,並提供少年更多的社會支持與服務。
行政輔導的功能在少事法的新修正中有所強化,其內容有以下幾點:
- 擴大行政輔導的適用範圍,將原有的「少年保護事件」改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並將原有的「少年法院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改為「少年法院應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這意味著所有的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不論是否經過少年法院的處理,都應該由少年輔導委員會進行行政輔導,以確保少年的綜合性服務。
- 增加行政輔導的內容與方式,將原有的「輔導」改為「輔導、教育、訓練、就業、安置、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適當之措施」,並將原有的「輔導期間」改為「輔導期間或輔導計畫」,這意味著少年輔導委員會可以根據少年的個別差異與需求,提供更多元與更具體的行政輔導,以促進少年的多元發展與社會適應。
- 強化行政輔導的效果評估,將原有的「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於輔導期間終了後,將輔導結果報告少年法院」改為「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於輔導期間或輔導計畫終了後,將輔導結果報告少年法院,並應定期追蹤少年之狀況,必要時得提出再輔導之建議」,這意味著少年輔導委員會應該對行政輔導的效果進行定期的檢視與回饋,並在必要時提供持續的輔導,以確保少年的長期福祉。
這些強化的意義在於,將行政輔導從一種司法轉介的功能,轉變為一種行政先行的功能,並將行政輔導從一種單一的服務,轉變為一種綜合的服務,同時將行政輔導從一種短暫的處置,轉變為一種持續的處置。這樣的強化,不僅可以提升少年的行政保護,也可以增加少年的行政參與,更可以促進少年的行政效能,達到預防少年犯罪的目的。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