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騎樓停放機慢車輛可施以勸導不舉發原則與期間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1月20日南市交停工字第1132423773號函,檢送「公告本市騎樓停放機慢車輛可施以勸導不舉發原則與期間」。
二、本公告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適用,如騎樓停放機慢車輛符合以下情形,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惟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
(一)沿騎樓地外緣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機慢車輛,並以一排為限,且不妨礙行人通行。
(二)未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三、請各位里民朋友配合執行,以免被舉發。